问题 | 什么是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鉴于扶养关系中的继子嗣尚未成年之际,往往会跟随生父母一方共赴继父或继母的家庭生活;
而若继父或继母为此承担了部分乃至全数的扶养责任(包括生活、教育等各个方面),或者成年继子嗣实际上对继父母形成了长期的赡养扶助行为,那么这就构成了扶养关系的存在。 为了科学地鉴定继父母与继子嗣之间是否建立起抚育教养的紧密联系,我们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继父母是否负担了继子嗣所有或部分的生活及教育所需。 若无任何此类支出,即便继父母为继子嗣提供了教育及生活上的悉心照顾,也不能断定他们之间已经构建了扶养纽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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