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女方是否可以夺回孩子抚养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结束婚姻关系之后,父母双方仍可行使其对子女的监护权,故而对于已归属对方抚养的子女,可以寻求实现对子女抚养权利的重新获取。
在此过程中,首先可尝试与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进行友好沟通,协商并达成关于子女抚养权利变更的共识。 若协商无果,便只能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益。 然而在法院审理此类诉讼时,原告需举证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方可获得法官的支持和认可: 1.作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出现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人身损害导致无法继续承担起子女抚养责任的状况; 2.作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违反了应尽的抚养职责或具有任何虐待子女的恶劣行为,或者与其子女共同生活对其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3.当子女年满八周岁时,希望跟随抚养他们的另一方生活,同时该方向法院提供证据表明具有抚养子女的经济实力; 以及4.能够提供其他合理且充分的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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