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抚养费能否申请减少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孩子的抚养费用是可以酌情加以调整的,但是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若孩子的父母其中一方由于长期生病或丧失了劳动力,导致其失去了正常的经济收入支持来源,的确无法按照原先签订的协议或者法院判定的金额进行支付,并且该子女由另一方抚养,该抚养人为抚养费用提供足够的支持和保障; 其次,如果任何一方因为触犯法律而面临收监改造的情境,那么也难以承担起孩子抚养费用的责任; 最后,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后来结婚组建新家庭时,继父或继母愿意分担甚至全额承担子女所需的抚养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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