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的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
分类 | 婚姻家庭-结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订立婚前协议时,其内容务必确保合乎法规,既不得规避法律规定,亦不可违逆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这些婚前协议通常会涉及到对双方财产权属的明确划分,只要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充分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愿,便可具备法律效力。 2、对于“婚前协议”这一术语的理解,可以将其界定为: 即夫妇双方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共同针对婚姻相关事宜进行商议并达成共识,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姓名的使用、家庭居住地的选择、家务责任的分配、生活费用的支付方式、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个人自由支配资金的权限、子女姓氏的确定以及抚养问题的处理、家庭暴力的预防等等,所有这些事项都需要在双方相互认同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署的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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