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延长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债务纠纷时,直接影响诉讼时效的因素主要包括时效中止以及时效中断这两种情况。
关于时效中止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 (一)无法避免、无法抵抗的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事件; (二)法律规定的年幼或行动不便者,因缺乏父母配偶等法定代理人的监护,无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当继承开始之后而尚未确定继承人,或是已经确立继承人但尚未指定遗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实质上权利人受制于义务人或他人之手的情形; 以及(五)由于其他的各种原因,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主张权利的障碍。 至于时效中断的情况,也包括了: (一)权利人主动向义务人提出偿还要求; (二)义务人自愿作出偿还承诺; (三)权利人依法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申请; 以及(四)除以上三种常见方式之外,其他形式能够达到相同效果的情况。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自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对此不再给予保护,但如存在特殊情况下,由权利人提交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可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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