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有哪些合法形式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自书遗嘱乃遗嘱人亲自手迹所著,落款标注日期及清明节每年、每月和每日伊始。
2.若为代书遗嘱,需有两位以上目击者在场参与见证,由其中的一位书写遗嘱内容,且由遗嘱人,即为代书之人和其他帮见证此过程的人在法律文件上进行签署,注释诞生年、月份以及逐日记录。 3.若是打印遗嘱,亦须有二位以上的见证人出现在现场。 无论是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都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面留下印记,标注生辰年月,证据确凿。 4.如采用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设立遗嘱,亦需要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担任义务遵守者。 他们须在录音录像过程中记录下姓名或肖像等个人特征,以便日后证明法律效力。 此外,整个过程的开始与结束时间也都必须有明确的标记。 5.对于口述遗嘱来说,同样需要至少两位的见证人在场等候,参与并确认该过程。 若危险境况得以缓解,遗嘱人有足够的能力以文字或影像形式确立新遗嘱,则原来订立的口述遗嘱便失去了其合法地位。 6.公证遗嘱则是通过向公证机构提供足够的相关材料来委托对方执行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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