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33条规定的意定监护人可以有多人担任吗?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仲裁法规 |
解答 |
![]() 民法典的规定大多是与民法总则的规定是一样的,只是在章节上、内容上的删改比较多。修改后的内容规范一显得更加的合理。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深入了解法条的规定是十分有必要的,民法典33条规定的意定监护人可以有多人担任吗? 一、《民法典》33条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这是关于意定监护的规定,也体现了我国民法的任意性规范。 二、什么是意定监护监督人 监护监督制度是意定监护的配套制度,意定监护监督人,是指由法院选任、就监护人对监护事务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法院报告之人。监督人的资格法律上并无限制,准用民法关于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如日本《任意监护合同法》7条4项:准用民法关于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关于意定监护监督人的数量,与意定监护人一样,法律上并无限制,可以选任数人担当。 三、意定监护人可选多人担任吗 根据《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也就是说父亲和母亲同时拥有监护权。因此意定监护人可以是多人。 对于那些预见自己即将丧失民事行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愿意担任自己监护人的公民,在自己失去行为能力之后担任自己的监护人。且,意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一样都是可以由多人共同担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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