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自己存的钱要离婚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其夫妻双方范畴之内的离婚过程中,当事人夫妇之间自行积累数额的资金是否属于法定意义上兼具共有属性的共同财产,需视具体情形而定、依凭实情辨识。
例如,假若在当事人二人缔结婚姻关系的整个过程期间内得以累积产生的这部分储蓄款项,若无任何另行事先达成的契约或书面协议以明确,则在此种情境下,通常均将被视为包含夫妻共同财产在内,从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负有平均分配的义务。 然而,如果这笔储蓄资金能够得到有效证实乃属于当事人一方在婚前既已拥有的私人财产,或者其在婚姻生活中的积累源于特定的个人原因,比如因为人身受到伤害而获得的相应赔偿金等,则这部分款项将被认定为归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在此类状况下,在涉及到离婚事宜的处理过程中,这部分财产并不需要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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