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审起诉离婚不判离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尽管夫妻之间的情感尚处于裂缝之中,仍存有修复裂痕从而重归于好的可能性。
以举隅私为例,若双方面对某种事情而产生激愤情绪诉诸法庭提出离婚申请,然而在这场风波过后却显现了和解的曙光; 或者也有可能是因为存在着一些能够改善婚姻关系的客观因素。 在此情况下,作为原告的一方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夫妻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例如,仅仅是一些关于日常生活中琐碎争吵的描述,而缺乏实质性的、能够证明感情破裂的有力证据。 此外,离婚可能会给子女的成长带来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并且目前并无妥善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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