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需要完成哪些必要手续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要达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之目的,双方当事人应向注册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相应资料,按照法定程序以完成登记离婚手续。
以下为登记离婚的具体程序: 首先,向婚姻登记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已婚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同时,必须提交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于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公场所内亲自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其次,由婚姻登记机关的专员进行初步审核,一旦确认对应条件成立,将开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予以证明。 紧接着是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 自接受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在这期间内,任何一方不愿解除婚姻关系,都有权选择撤销之前所提交的离婚申请。 最后,进行审查阶段。 在冷静期中止后的第30个自然日,需要双方当事人再次来到婚姻登记机关且需携带与之前相同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给婚姻登记人员查阅,符合离婚条件者,婚姻登记员依据特定的工作规程为其发放《离婚证》。 未在此期限内申请领取《离婚证》的当事人将被视为撤销先前的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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