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若有人坚决拒绝离婚,登记离婚无法予以达成之际,另外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然而需要提醒您的是,若是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对方表示出强烈反对并拒绝,且并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节时,那么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会宣判离婚。 实际上,在法律实务中也常见到,在未满足法定离婚条件的离婚诉讼中,如果对方固执己见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官便往往以此为由而不予判决离婚。 此时在法庭上,被告常常会强调他们之间的感情尚未消亡,期待能够继续共同生活。 而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的法官通常会给予被告人一次机会,希望他们能够更为珍视彼此间的感情,维护好夫妻关系。 同时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 但若确实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法院调解仍然无果的,则应当准予离婚。 请注意,以下几种情形中的任何一条,只要经过调解仍无法挽救的,都应考虑准予离婚: (1)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行为; (2)对家庭成员施行过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 (3)有长期存在如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超过两年时间; (5)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若其中某一方已被宣告失踪,而另一方选择对此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在上诉失败后,双方又不得不再次面对分居的残酷现实,且持续时间长达一年后,原申请人若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应当获得批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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