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人不在场能否办理离婚手续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未能在场的个人身份者,理论上无法通过离婚程序。
首先,我们将探讨关于夫妻间自行决定婚姻消亡时的步骤和要求,即“自愿离婚”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夫妇需以书面形式签署离婚协议,亲临婚姻注册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完成该过程需要遵循以下四个步骤: 1.提出离婚请求。 夫妇双方应携带相应的身份证件、结婚证书等资料原件,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前往选定的婚姻登记机构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此流程被称为“申请离婚”环节。 2.初审阶段。 婚姻登记员将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初步检查和审核,若认为满足了离婚所需的所有条件,便会提供一份《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给您。 3.设立离婚冷静期。 自接到离婚申请之日起的第30天内,若双反任何一方表示不愿离婚,都有权撤销离婚申请,也就是所谓的“离婚冷静期”设定。 4.审批发证阶段。 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的第30日,双方应再次带齐所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如果其中一方未出现,那么离婚申请便视为无效。 经过仔细审查后,如无其他问题,婚姻登记员将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为你发放《离婚证》。 然而,如果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本人仍然需要出席法庭; 倘若确有特殊原因而导致无法亲自出席法庭时,必须向法院递交详细的书面声明。 这时,“特殊原因”通常包括: (1)当事人身体状况受限,例如正在住院接受治疗或者行动不便; (2)因为工作性质无法离岗或身处异国他乡,所以可能存在出席法庭困难的情况。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无论被告还是原告,若有人未能按时出席法庭,法院可以发出传票传唤对方,经两次传票传唤后,如果对方依旧未给出合理的理由又拒绝出席,那么法庭可以强制对方出庭并进行审理。 鉴于离婚诉讼涉及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等事项的处置,对于那些未经被告亲自到场或出席缺席审判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确保庭审程序的正常进行。 除此之外,对于原告未能按时出席法庭的情况,法院也可以做出裁定,宣布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