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决离婚通常基于哪些标准情形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审判案情过程中,衡量是否应予离婚的关键因素在于判断夫妻之间的情感状况是否已经彻底破裂。
对于诸如下述五种情况,法院通常会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到达了破坏程度: 第一,存在严重的重婚行为或与他人持续保持着同居关系; 第二,反复施行家庭暴力或对配偶进行虐待,甚至遗弃家庭成员; 第三,长期沉溺于赌博或毒品,即便经过多次教育劝导仍未改正; 第四,由于无法继续维持夫妻间的和睦感情而分居超过两年时间; 最后,还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形也应当被视作符合离婚条件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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