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残疾人离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您决定选择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请确保双方能够就离婚、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宜进行充分且深入的商讨并达成共识,同时需共同前往伴侣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倘若您考虑采取诉讼渠道离婚,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此情况下并不强制要求上述事项具有明确约定。 然而,满足以下任一情形者皆可进行此类诉讼: 1.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事实; 2.实施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中成员及/或遗弃他们; 3.沉溺于赌博或吸毒等不良习惯且经多次教育仍未改正; 4.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达两年; 5.另外还有其他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的因素。 最后,如其中一方被宣布成为失踪人员,则另一方可据此提起离婚诉讼,通常情况下会得到法院的批准。 而若是残疾人士或者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那么唯一可行的方法便是采取诉讼途径离婚,同时还应在离婚前预先解决监护权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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