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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需要准备的资料有哪些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1.民事诉状;
2.原告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原件),审验完成后立即退还给原告本人;
3.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证件,通常可以提交结婚证书以及由婚姻登记部门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只需提交一份详细的财产清单即可,但若在法庭审理期间仍需提交其他经证实的财产信息,亦可随时补充;
5.若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则应同时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及户口簿;
6.若为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还需向法院申请并取得判决生效证明;
7.若请求对方提供经济援助,需提供有关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文件;
8.若请求经济补偿,需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承担子女抚养责任、照顾老人的书面声明以及相关录音资料等;
9.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需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的证据材料;
10.其他必要的辅助性材料,例如能够证明婚姻基础状况、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发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双方经济状况等方面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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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3: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