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将优先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如果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那么则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
此法律条文成功解决了绝大部分民事纠纷中的管辖权争端。 在条款中所涉及到的术语“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最高法曾给予了精准的诠释定义: 一个人的住所地,是指该人户籍所在的地区,而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住所以地,即是该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关于公民经常居住地,则是指某位公民离开他的户籍所在地并在当次起诉前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必须排除那些因为住院就医而无法居住的情况(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 为了更详细地论述公民住所地的具体含义,在此特别为您提供一些补充性的说明: 首先,当被告已经被注销原本的户籍时,其案件的管辖权判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此时应由原告的户籍所在地或其惯常居所地的法院来负责审理; 其次,在原被告双方都被注销原有户籍的情况下,案件的管辖权则由被告现有的居住地人民法院来行使。 另一方面,当某个当事人的户籍迁移出去且仍未办理新的户口登记手续时,若其拥有有效的长期居住场所,那么则应由该处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案件; 然而,若当事人未能确认合适的长住地点,便需要返回他们原来的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随便看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