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证拿到以后经济问题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分配,通常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来进行处理,此种方式并未受到法律拘束的严格限制,只须得到双方确认便可生效。
然而,仅凭自愿协商而得到的离婚财产分配协议并不足以保证公正与公平,因此在我国,正式的离婚手续须以经过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件为依据,而非仅仅依靠双方认同。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只需携带相应的离婚所需资料,耐心依次取号等候办理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民政局的离婚服务而言,并不收取任何费用,整个流程也能够在短短几分钟内完成。 根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相关条例,夫妻双方有权对其缔结婚姻期间累积获得的财产以及在婚前所获得的财产,进行自主安排和处分,可选择将该财产设定为婚姻存续期间各自拥有全部权利、共有或者是部分各自拥有、部分共有的状态。 然而,若该种财产安排最初是以口头的形式进行协商,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稳定性和明确性,可能会引发争议。 因此,为了避免相关纷争,法律明确规定了此类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表达。 在申请离婚之初,当事人需要提供以下涉及到财产分配的证明文件: (1)夫妻双方各自于缔结婚姻前拥有的个人财产信息,包括物件的名称、数量、规格、崭新度或陈旧度、价值等; (2)关于共同财产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同样适用于个人财产; (3)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共同投资购置的私有房地产,若是如此,需要提供房地产的所在地、具体号码、房间数目、方向、建筑面积和实际使用面积等详细信息; (4)是否存在婚后积累的存款、债券、股票等各类有价权益,如是,则须提供上述资产的存款账户、户主姓名、余额、存储银行名称及其地址、是定期还是活期投资等详细信息; (5)关于现金情况,应当列出人民币、港元、外币等各类货币的总数额,同时注明其目前的掌握者等相关信息; (6)关于参与其他合作企业或个人独立经商的财务状况证明; (7)关于拥有的债权额度和债务人信息的证明; (8)关于婚姻期间积累的债务证明以及(9)关于双方的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包括薪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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