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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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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特点

民事诉讼要求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各项诉讼行为。同时也要求案外人员遵守诉讼秩序,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诉讼活动的进行。否则,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以排除干扰,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以下特点:
第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
第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
第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的人例如旁听群众。只要他实施了妨害诉讼秩序行为,阻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法律都要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四,在适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依照行为人妨害民事诉讼的程度轻重不同,既可单独适用某一种强制措施,也可以将几种强制措施合并适用。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适用的意义和作用

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对于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具体体现在:

(一)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实体权。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往往影响当事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妨碍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来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如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直接侵害了当事人举证权乃至胜诉权。只有及时正确的适用强制措施,才能有效制止妨害,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实体权。

(二)保障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但实践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时有发生。只有正确适用强制措施,才能有效排除妨碍,取得案件所需证据,保证审判和执行的正常进行。

(三)保障开庭审判的正常进行。开庭能否正常进行,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有效行使审判权。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无视法庭纪律,藐视法庭,甚至哄闹冲击法庭,使开庭审判难以正常进行。只有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正确的强制措施,才能保证开庭审判的正常进行。

(四)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调解协议和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能否履行,关系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现实中,有些被执行人以隐藏、转移、毁损财产等各种方式妨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甚者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抗拒执行,断然对其正确适用强制措施,方能有效排除妨害,保证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五)营造良好的诉讼秩序。良好诉讼秩序的形成,除法律规定性作用外,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强制措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那是放任对民事诉讼秩序的破坏,同时还会导致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蔓延;不该采取而随意采取、该适用而未能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则不能有效规范人们的诉讼意识和行为,造成人们难以适从,损害司法公正,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只有正确适用强制措施,才能起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才能有效促进良好诉讼秩序的形成。

三、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1、拘传的适用条件

拘传是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拘传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二是必须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打电话、捎信等通知方式不能取代传票传唤。三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果必须到庭的被告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则不能对其适用拘传。

2、训诫的适用条件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教育、警告、责令其改正错误的强制措施。适用训诫的条件是行为人违反法庭规则。

3、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条件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人离开法庭的强制措施。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的条件是行为人违反法庭的规则。实践中还应该掌握在训诫无效的条件下采用,如果训诫能够排除妨害,则不应采用责令退出法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要慎用责令退出法庭,以免影响法庭查清案件事实;必须到庭的被告违反法庭规则,不能适用责令其退出法庭,而应适用其他强制措施。

4、罚款的适用条件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强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重的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罚款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法庭规则的;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扰乱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买、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者擅自解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抗拒执行的;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罚款的金额,对单位的罚款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

5、拘留的适用条件

拘留,又称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重的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拘留的适用条件是:罚款的适用条件中,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仅适用罚款外,其余均可成为拘留的适用条件。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6、罚款、拘留的合并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至124条规定的6种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规定的10种妨害执行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也可以合并适用罚款、拘留。单位实施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6种和上述司法解释中的16种妨害行为的,除可对单位罚款外,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单位实施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妨害行为的,除对单位罚款外,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

1、适用拘传的程序。由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填写拘传票并报经院长批准。拘传票应当直接送达被拘传人。执行拘传前,还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教育仍不到庭的,才对其执行拘传。拘传应由司法警察执行。

2、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的程序。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并直接适用。被责令退出法庭而不退出法庭的,由司法警察执行。

3、适用罚款、拘留的程序。由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核实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经合议庭合议作出决定并报经院长批准,作出罚款、拘留决定书,送达被罚款、拘留人。拘留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公安机关看管。提前解除拘留的,也应报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被罚款、拘留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申请人。

4、特殊情况下适用的程序。在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时,需要采取拘传、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的,应电话或其他方式请示院长批准后适用。因哄闹、冲击法庭、冲击执行现场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审批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

四、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相关词条

  •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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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2:4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