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
平息纷争,重归于好。今法律上指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不经法院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使争吵的两派和解。在法律上,指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的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也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和解的结果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和解作为当事人之间有约束力的契约,可以防止重新提出诉讼。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将和解的条款写入一个协议判决,由法院记录在卷。
问题 |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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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事诉讼中和解的特征民事诉讼和解在当代中国,引起人们的关注,既有我国法院调解的弊漏的原因,也得益于西方欧美诉讼上和解的迅速发展,而最根本的则是它的内在特征彰现出了值得我们应用的吸引力。而在制度上,诉讼和解的特征尤为明显,主要有: 1、和解协议由当事人自主达成。诉讼和解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过程,即当事人在没有第三人直接介入的情况下自主协商,就解决纠纷的方式和内容达成一致的过程。“合意性”是诉讼和解与诉讼外和解的共同特征。基于这一特征,在当事人协商过程中,要求法院不得介入。这在制度上就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2、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法院进行相一致陈述。这是诉讼和解区别于诉讼外和解的主要特征,亦是其成立所必不可少的法律要件。这一点亦与原告撤诉有所不同。撤诉是单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仅原告向法院做出撤诉申请即可发生,而诉讼和解是“联合诉讼行为”,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向法院进行相一致的陈述,并进行以和解方式终结诉讼的意思表示方可达成。这更好的辉映自愿的原则,可以杜绝以判压调,“和稀泥”现象的出现。 3、和解协议发生效力前,须由法院进行审查。由于经法院认可的和解协议将具有替代判决的效力,因此,在此之前由法院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成为必要。但此处的“合法性”并非严格的实体合法性,而是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应认为其合法。这一点是由诉讼和解过程的“合意性”决定的,也是和解合法性必须。 4、经法院确认的和解协议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协议内容有瑕疵而主张其无效或可撤销。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和解协议一经法院确认,即具备了法院“决定”的形式,法院“决定”代表着国家强制力“决定”,故应严格维护其效力。在某种程度上,也使当事人对和解事项更确信。 这些特征使诉讼和解具有了纠纷解决与法律创制的功能。就纠纷解决功能而言,诉讼和解被记载在法庭审理的笔录中,或经由法院做成合意判决,就产生与确定判决相同的效力,即终结诉讼,对具有给付义务的和解产生执行力;就法律创制功能而言,在缺乏法律依据的诉讼案件中,通过当事人的合意也能解决纠纷,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在法律没有充分确立的领域,依靠通过和解解决的累积,成为创造新法和权利的契机。 二、民事诉讼中的和解与法院调解的区别诉讼和解与法院调解,可以说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对兄弟,它们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以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为基础,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自愿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结果,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直接体现;两者都可以在诉讼的主要阶段进行,当然的调解不能发生在执行阶段;两者都可以通过某种途径获得与判决同一的效力。 虽然和解和调解仅有一字之差,但实质上却是相去甚远的两种制度。诉讼和解和诉讼调解都产生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的结果。但二者都存在显著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诉讼调解有法官的直接参与和主持,诉讼和解只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 二是时间不同,诉讼调解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而诉讼和解既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发生诉讼前(发生在诉讼前的和解,诉讼的目的只是为获得法院对其和解协议的审查确认)。 三是程序不同,诉讼调解必须依照民诉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诉讼和解完全由双方当事人依其自愿进行,目前民诉法对其程序没有特别的规定。 四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诉讼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而发生与生效裁判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民诉法没有规定其效力,现阶段只能将其“变种”为诉讼调解,才能取得法院确认的法律效力。 诉讼和解与法院调解最大的差异在于立法理念的不同,立法理念的不同导致在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诉权与审判权的主导地位不同。在我国诉讼实践的法院调解过程中,法院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当事人似乎只是法院调解工作的对象。正是因为调解过程中法院的“强势”与当事人的“弱势”形成鲜明对比,才导致实践中这么多的强制调解。而在实质上却使调解的规定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讼累,也影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严肃性。 诉讼和解立法的立足点在于当事人方面,由当事人自主、自律、自愿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纠纷的角度考虑问题;而法院调解中,法官劝谕和解、提出和解意见等职权活动无论多么积极都被视为当事人合意的外因,当事人永远是诉讼和解的“配角色”。在诉讼法治化、民主化的今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制度的设计,更多地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是时代发展的要求。笔者主张把关注的焦点转移到诉讼和解上来。 三、民事诉讼中和解的原则和解的原则是指诉讼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解决争议时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我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应当在以下三项原则的指导下进行: 1、必须在弄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和解 虽然和解完全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的结果,但其既然是民事诉讼中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则不论其具有何种特点,也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责任明确的基础之上。否则,和解协议的内容必然会含糊不清,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会无从确定,人民法院更无法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对其能否发生预定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加以确认。 2、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和解协议是诉讼当事人双方通过自行协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加以处分的产物。因此,达成和解协议时,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而不能有任何外来的强迫或变相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或以虚假的许诺来骗取对方当事人与自己达成和解协议。否则,不仅往往难以达成和解协议,即使勉强达成,其基础也是不牢固的,当事人随时都可能翻悔,撕毁达成的协议,引起新的纷争,从而使诉讼进一步复杂化。 3、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尽管和解是诉讼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的活动,但因其涉及到对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所以还必须以合法为前提。这就是说,和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以此规避法定义务。否则,即使双方当事人出自真实自愿,亦属无效。 为了保证上述三项原则在诉讼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当无一例外地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合格的,依法加以确认;审查不合格的,则应宣布无效,并继续进行审判(或者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所须遵循的原则与人民法院调解案件应遵循的原则在内容上并无不同。但是由于和解与调解是相去甚远的两种不同活动,所以仍有必要在日后修订民诉法时以适当方式另作规定。 四、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效力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虽然各国立法对其加以确认的具体程序和方式有不同规定,但却几乎无一例外地肯定经过确认的和解协议无异于法院的确定判决。比如,匈牙利民诉法第148条第三款规定:“法院批准的和解同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日本民诉法第203条规定:“和解……已经记载于笔录时,该项记载与确定判决有同一的效力”,法国民诉法中虽未见有“同等效力”之类措词,但因在第131条规定“确认和解的记录摘要……相当于执行文书”,故仍体现了这一精神。同样,在我国,尽管民诉法中尚无类似上述规定的条款,但从诉讼理论上来讲,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得出与彼相反的结论。因为和解协议之所以能够产生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人民法院在审查合格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确认本身就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当事人双方所为之合法处分行为的认可,而这种认可则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具体来说,在我国,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的和解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效力: 1、终结本案诉讼程序 当事人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就意味着本案争议已经解决,继续进行诉讼已无必要。因此,和解协议生效之日,即应成为本案诉讼程序终结之时,受诉人民法院不得就该案件续行审判(当然,部分和解的,则应就其未和解之争议续行审判)。由此可见,和解在民事诉讼中也是一种独立的结案方式。 2、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和解协议的内容,就其实质而言,不过是对解决本案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一种记录。所以,和解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确定。 3、必要时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生效以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即应按期自动履行。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既然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对解决本案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一种记录,那么随着和解协议的生效,双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解决即成定局。因此,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事人不得对人民法院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文书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的审查确认固然是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体现,但与其所作判决相比,毕竟有所不同。这不仅是因为和解协议本身是诉讼当事人双方出于真实自愿,在相互协商、慎重考虑的基础上自行达成的,而且还在于和解协议最后生效以前,也即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文书送达以前,当事人双方仍有再次斟酌的机会,如不同意和解的,尽可提出,由人民法院继续审判。所以,当事人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文书不得提起上诉。这也是和解效力的一个方面,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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