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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手房过户可以一个人名字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是否需要住房所有权人和共享居住者共同到场签署文件,物权法明确规定:若是公共所有的房产,应由全体参与者共同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登记。
针对共有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的情况,相关方面的共享者可先行提出申请,然而涉及到共有性质或共享权利的改变,申请此类房屋登记时必须要保证所有共享者的参与。
在提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请求时,请按照如下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1)填写清晰并完整的登记申请书;
(2)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以供核实;
(3)请出示原始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产证明原件;
(4)提供能够证明房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5)若有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也请一并提供。
对于前述第(4)条所提及的材料,其形式可以为购房合同、交易交换合同、赠与协议、遗产继承人证明、接受资产证明、财产分割协议、公司合并协议、法律机构出具的司法裁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实房产所有权变动的合法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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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11:4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