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基于历史发展经验和现行法律规定,若商品房卖方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方签订的预售合同应被视为无效;然而,当卖方在提起诉讼前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该预售合同则可能会被视为有效。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二条明文规定:“如卖方在签订合同时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该协议将会被视为无效;然而,如果卖方能够在提起诉讼前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该协议就有可能被视为有效。”这一条款明确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获取作为判断合同有效性的关键因素,而不考虑其他相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具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2.对于那些主张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从而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他们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这一条款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关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评价。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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