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解除合同要催告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鉴于购买房产事务的特殊性质与重大意义,本文将就相关重要法律条款进行深度剖析以及合法解释。对于有意终止合同协议的购房一方,首次必须以书面形式尽早地发出正式的催告通知书。随后,假如在催告之后的三个月之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如约完成房屋交付,那么购买者便有权力做出解除合同的决策。简单来说,购房者能够依法解除合同的必要条件包括: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实存在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实;其次,购房者已经就此问题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了正式的催告;最后,在发出催告之后的整整三个月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仍然未能履行交房责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购房者所拥有的合同解除权的有效期从催告之日开始计算,总计一整年。这意味着,在这一年的时间跨度中,购房者可以随时通过书面方式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合同。然而,如果超过一年的期限,购房者将永远丧失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另外,如果购房者在获得解除权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再次敦促购房者行使解除权,那么解除权的有效期限将会被缩短至三个月。
法律依据:
《最高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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