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模板有什么内容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延期交付房产的相关事宜,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主要包括:首先,关于不可抗力因素。这种情形常常被开发商作为延期交付房产的主要缘由。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若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促使开发商导致延期交付房产的情况发生,那么开发商无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使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约定,在此种特定情况下,开发商仍然有权直接援引法律条文来维护自身权益以规避违约责任。其次,关于交钥匙时间的认定问题。商品房的实际交付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部分开发商在房屋尚未取得任何竣工验收合格凭证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手段通知购房者前来收房,并且在向购房者交付钥匙的同时,要求购房者签署所谓的“房屋接收单”。然而,在这份接收单上通常会注明诸如房屋质量合格,本人无异议等字样。许多业主由于缺乏相关经验,往往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该份接收单。当他们与开发商产生纠纷并诉诸法庭时,开发商便会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使得购房者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因此,为了避免此类争议的发生,购房者在开发商所承诺的房屋尚未达到交付标准的情况下,例如未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完全有权利拒绝接受钥匙,更不应在所谓的“房屋接收单”等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最后,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在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长达两年以上的情况下,开发商往往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在此,我们需要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时,必须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对待:若房屋已具备法定交付条件,则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反之,若房屋尚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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