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法院限高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实现解除限制高消费之目的时,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严格条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当明确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而这些义务也已经由法院执行完毕;其次,如果当事人之间能够就执行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完全履行完毕,那么同样可以考虑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再次,如果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删除其失信信息,并且经过法院的认真审查与同意,那么也可以考虑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此外,如果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至少两次的查询,但是仍然没有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员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那么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考虑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最后,如果因为审判监督或者破产程序等原因,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或者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甚至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那么在这些情况下也都可以考虑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另外,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有效的担保,那么也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