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镇江楼房延期交房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卖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作为买方可以通过发送正式公函的方式,督促并催促卖方尽快完成交房事宜。若卖方在收到催告函三个月之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履行,那么买方将有权依据合同的条款,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然而,买方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法律上仅能被行使一次,并且此权利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一年内行使,否则将会失效。
此外,如若卖方未能按时交房,买方还可以向卖方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同时,如果买方已经支付了全部或部分的购房款项,且由于卖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买方遭受了相应的利息损失,买方同样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的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五条根据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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