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安公寓延期交房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卖方未能按时交付买卖标的物或买方未能如期支付款项,需在发出催告通知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完成履约行为,否则双方均可提出终止合同请求,此种情况下其权利应得到充分保障,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若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或双方并未就此达成共识,则在收到对方催告通知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并未发出催告通知,则解除权自产生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将自动失效。对于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当事人有权申请降低,具体降幅应以违约金过高所导致的实际损失的30%为准;而对于违约金过低的问题,当事人也有权申请提高,此时违约金的金额应根据实际违约所带来的损失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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