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拆商铺案件怎么诉讼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行政裁决程序:如有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县级或以上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断判决。倘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即是被拆迁方,则该裁断应由同级的人民政府做出。
其中,裁断的内容需涵盖补偿的形式与金额、安置房的使用面积以及安置场所、搬离的具体时间节点、搬迁过程中的过度方式及过度期间等各方面因素。此项裁断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的30天内给出结论。 2.司法诉讼机制: 如若拆迁的相关当事人对于裁断结果持有异议,他们可于接获裁断书之日的第60天之内,向上次做出裁断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此外,他们亦可在接获裁断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强制拆迁措施:若被拆迁人或房屋租赁者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断,且在裁断中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完成搬迁,此时便可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措施。具体而言,这一行为将由房屋所在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督促相关部门予以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后者执行。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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