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怎么做保全申请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也享有对房屋实施保护性措施(即房产保全)的权利。按照现有法律体系所规定,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特殊原因而产生的紧急情势,倘若当事人未能及时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可能会导致其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在此种情形之下,该当事人可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区域、被申请人的居所地,亦或是对争议事项具有管辖权的各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然而,申请人必须提供充足的担保,否则将会被裁决驳回申请。一旦接收到申请后,人民法院有义务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做出相应的裁决;若裁决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启动执行程序。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的三十日内,如未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人民法院有权解除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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