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后通知接房时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交付逾期问题,若系因施工进度滞缓或者相应的政府审批程序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完善延迟所引发,则此类情况均属正常范围内的延期交付。对于此种类型的延期交付,可以给予开发企业适当的宽限期等待一段时日即可实现顺利交房。
然而,对于非正常原因引起的延期交付,应采取以下几种维权措施: 首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解决。购房者可自行前往或委托律师与开发商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详细阐述自身遭遇的延期交房状况,并提出协商和解的诉求,例如要求赔偿损失等。如能与开发商达成共识,便可避免诸多不必要的纷争。 值得注意的是,在与开发商达成和解协议后,双方务必以书面形式明确和解条款,以防任何一方在日后反悔。 其次,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在面临延期交房的困境时,向消协投诉亦是一种切实可行的维权途径。若与开发商协商无果,购房者亦可向开发商所在地区或房屋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维权。尽管消协的裁决对双方并无强制性约束力,但其可能对开发商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进而使其承受一定程度的压力,因此,该方法具有一定的实际效果。 再次,向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反映。如有必要,还可向房屋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反映,请求对开发商实施处罚。尽管如此,房屋建设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较为有限,通常仅拥有行政权,而缺乏民事审判权,仅能对开发商进行处罚,却无法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开发商按时且全额地对业主进行补偿。因此,对于业主反映的问题,房屋建设管理部门只能在其中发挥调解作用。 最后,提起诉讼。在尝试以上所有方法仍未能与开发商达成和解的情况下,业主可选择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 然而,诉讼过程繁琐复杂,将为业主带来诸多不便。业主可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或者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诉讼过程中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因此,业主需妥善保存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相关证据,例如采用录像、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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