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对房屋预售合同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商品房预售之法律效力如何确认之问题:
如若卖方尚未获得预售商品房方面之许可证明文件,则其与其买方所签署的相关预售商品房合同应被判定为无效合约; 然而,如果在提起诉讼前,卖方已经成功获取了此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那么该预售商品房合同便可被视为有效。在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必须满足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首先,卖方需要向政府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获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卖方还需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再次,根据预售商品房的数量来计算,卖方投入到开发建设中的资金必须达到整个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且已经明确了施工进度以及竣工交付日期等具体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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