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装修公司延期一个月交房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家庭公寓装修工程未能按规定时间交付引发的诸多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考虑采取如下措施予以妥善解决:首要的解决方案是,若不幸地遭遇业主与装修公司间出现关于合同解除的纠纷,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如果出卖方由于延迟交付房屋而导致购买方无法在合同时限内完成相关手续,或者购买方因为延迟支付购房款项而使得出卖方无法按时履行义务,在经合理催告之后,仍然不能于三个月期限内实现上述内容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解除已经签订的包含此条款的合同,但具体是否可行还需依据双方最初达成的协议内容而定。若法律对此类情况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在原有的协议中有其他特别约定,那么在对方向我方提出催告要求之后,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有效期将延长至三个月。
然而,若我方并未发出催告,那么解除合同的权利必须在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该项权利将自动失效。 其次,在上述基础上,各方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无论是在家庭公寓装修工程领域,还是在商品房买卖交易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并不会预先设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亦或是相应的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如下准则来加以确定:对于逾期付款的情况,可以按照尚未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所明确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进行估算;而对于逾期交付和使用房屋的现象,则可依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由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通告,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同地点、同类型房屋的租金标准进行评估后最终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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