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汕头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们购买房产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与之有关的所有重要凭证和文件,以备不时之需。一旦出现因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引发的纠纷,购房者除了积极搜集开发商延迟交房的相关证据外,还需要妥善保存由于延期交房所导致的额外损失的证明材料。
其次,对购房协议条款的仔细审阅以及与开发商的友好协商也尤为关键。当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时,购房者务必详细查阅购房合同,了解其中是否包含了关于延迟交房的相关条款。若合同中有明确规定,那么我们便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行事;反之,若合同中未涉及到延迟交房的相关事宜,那么购房者有权考虑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我强烈建议各位购房者,在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的情况下,无论您是否有意解除购房合同,都应当在开发商违约行为发生后立即发出正式的催告信函,这不仅是对开发商违约行为的一种有效回应,同时也是在催告之后解除合同的必要条件。 最后,如果经过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我们必须毫不犹豫地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购房者应当从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始算起,在两年之内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请求,以追讨因延期交房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在提出索赔请求的过程中,我们同样需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资料,例如采用书面函件形式进行索赔的,就需要妥善保管好相关的书面函件。请切记,绝对不能容忍开发商无限期地拖延交房,我们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开发商提出上述权利主张,那么新的诉讼时效将从主张之日起重新计算为两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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