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宁安购房退定金怎么退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定金,乃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为保障合约履行而预先支付的具有担保性质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司法序言所载明的规定,购买房屋的定金能否需要返还则需视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若消费者因其本身的因素导致无法与开发商达成购房协议,例如,主动表示不再愿意执行购房协议,在此种情况下,定金是无需予以退还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达成协议的责任在于消费者,属于其违约行为; 其次,若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达成购房协议,那么这便构成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 最后,若因购房协议双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导致无法达成购房协议,例如政策变动或不可抗力等,那么开发商应向消费者全额退还已缴纳的定金以及其他相关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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