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房产证面积重叠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土地使用权证与实际状况不符之时,务必迅速前往所属地区的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详细说明,提出重新审核并重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请求。以下是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的几项基本遵循原则:第一条规则是,承包面积小於实际面积的情形应依实际面积为准。也就是说,若承包面积不足实际种植面积,则需依据历史事实,尊重农民的自主愿望,对农户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面积进行精确测量,如实记录并颁发证书,超出部分不得强制收回。第二条规则是,已获得补偿的土地在确权时应予以扣除。这意味着,如果农户原先承包的土地已被合法征收并获得相应补偿,那么在本村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必须将其从原承包地的面积中扣除,不再进行确权登记。第三条规则是,无法恢复耕种的承包地应按原用途和面积进行确权。例如,因国家及地方道路建设而占用的土地,在确权登记时应按照原有面积和用途进行登记,但对于征用后新增的承包地,应确认其承包户,避免产生新的争议。第四条规则是,公益用地占用的情况应区别对待。在村、组内部因修建公路、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而占用的承包地,如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予补偿,则不应计入承包地;反之,如未享受一次性补偿,仍应按照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第五条规则是,在第二轮承包期内,村里曾调整过土地的。在此情况下,应遵循尊重历史与现实的原则,通过村民或小组协商,达成共识,按照土地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第六条规则是,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改变土地用途的,不予确权。对于农户未经许可,擅自在承包地上建造房屋成为宅基地以及其他设施的,暂时不予登记,已获准建设房屋的,也不在确权登记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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