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抵房买卖纠纷怎么解决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规定,房屋抵押权须经登记方得以成立。通常而言,房产权属交易不会对已设立之有效抵押权构成实质性障碍。抵押权人可依法采取以下行动维护其权益:1、照常行使抵押权2、与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恳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或提供其他适当担保品;3、若有足够证据证明抵押财产的转让可能对抵押权造成侵犯,则可请求抵押人将所获转让收益优先用于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或者将该等收益予以提存;4、由于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因其他可归咎于抵押人本身的原因而无法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在事先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然而,此种责任承担的范围不应超出抵押权设立之时,抵押人本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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