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不付定金算违约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凡签署了定金协议的当事人,若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期限付款,即构成违约行为,需负担起继续履约、采取弥补措施或承担赔偿损失等各项违约责任。针对定金的特性方面,首先,我们要理解到定金具有附随性,它伴随着主合同的存续而产生效力,同样,当主合同终止时,定金也随之消失。其次,定金的设立需要具备实践性,这意味着定金的约定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共同达成,然而仅有这样的约定并不足以保证定金的有效性,还需要有实际的款项交付作为保障,否则,定金担保无法生效。再者,定金具有预付性质,只有在主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开始履行之前进行交付,才能够发挥其担保功能。最后,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也就是说,它既可以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提供担保,同时,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那么他将失去定金;反之,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那么他将被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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