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房预售合同需要换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通常需要待物业完全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再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更改为最终版本的房屋购买合同。这里所提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主要是指开发商与买方之间以书面形式签署的一份协议,该协议明确了预售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预购方转移商品房所有权的义务,以及预购方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部分购房款项、按时接收商品房等相关事项。此外,商品房预售合同还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往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手续办理。商品房预售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较为普遍的一种经营方式,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时务必仔细审查开发商是否具备完备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有在五证齐全的情况下,开发商才具有合法的售房资质;反之,若在证件不全的情况下进行商品房销售,则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预售方有义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送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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