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界定延期交房合同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判定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如期完成商品房交接手续的现行规范为:必须在事先签订的合同中所规定的时间框架内,未按照约定的日期与时限交货予购房者。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提出书面催告,以确定合同的最后执行期限。如果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催告后,仍未见开发商有所作为,购房者则可宣告提前终止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并要求开发商就此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和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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