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如何巧妙写退房申请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若开发商无法在承诺的交房日期逾期三个月以上的情况下完成交房工作,买受人有权选择行使退房权利,并且要求开发商方面如数退回所交付的定金款项,或者按照双倍金额进行补偿;同时,亦可选择索取支付房款时产生的利息作为赔偿。关于退房的具体流程如下:首先,买受人需向开发商提出明确的退房申请。其次,开发商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全额退还买受人所支付的房款,并终止与买受人之间的购房合同。在此期间,若由于开发商自身的过失而导致退房,则开发商有义务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损失。然而,若因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审批,或者双方对于付款方式存在分歧等非开发商因素导致退房,开发商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最后,若开发商未能在规定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手续,自第十六天开始直至买受人实际收到全部房款为止,开发商每日需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开发商应当严格遵守约定的交房时间,这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买受人可依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延期交房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首先,若开发商延期交房,且在收到催告后仍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但能提供合理的延期理由,此种情况下,买受人无须解除购房合同。尽管并非出于不可抗力或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但该延期理由在买受人可接受的范围内,例如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工程暂停,现已恢复施工等,此时,买受人可选择继续等待,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赔偿。其次,若开发商延期交付,且在收到催告后仍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亦未能提供合理理由或一味推诿逃避,此时,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最后,若开发商延期交付,但在收到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此时,买受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可要求开发商按照延期天数承担违约金赔偿。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第二十七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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