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房产纠纷如何判决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夫妻在离婚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动产权益处理方面的若干常见问题及其相应处理办法如下所示:
1.涉及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独立完成购买行为而获取的房地产,若该房屋早已全额支付完毕,则这类情况应视为购买方在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出现离婚现象后,另外一方无权对这项财产提出分配的要求。 2.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购置的任何房产,倘若夫妻双方并未就此事达成过特殊约定,同时该房产亦非一方父母赠与其子女的特殊礼物或存在其他特定情形,那么此类房产通常会被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夫妻双方都有权对该房产提出分配的诉求。 3.假设在婚前某一方已经支付了首付款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然而婚后两人共同承担还贷的经济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该房产名义上仍归属于首付款支付者的个人财产,但其共同偿还贷款部分理应被视作夫妻共有的财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拥有首付款的一方必须向配偶给予适当的赔偿。 4.针对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一般而言,可依据实际情况划分为以下五种可能的情况来进行区别对待与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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