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连市内延期交房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义务并经过合理的催告通知后超过合理期限仍然未予履行的,购买方(也即业主)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要求开发商就逾期交付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倘若在经过催告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仍旧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并且无法提供充分的免责抗辩理由,那么,购买方此时具有法定的权利,可选择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届时,因迟延交付而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将由开发商全权负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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