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给了定金团购费可以不给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购房者所承担的团购费用过高等显著异常情况出现时,即便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明确将此笔款项纳入购房总价款范畴,但只要符合如下两个特定条件,仍有权提出要求退还此项费用的诉求。首先,需要审视购房者在此事件中的具体利益受损程度,主要是通过对比团购费用与备案合同中所约定的房价总额,以及与签订合同时的实际房价之间的差异来进行评估;其次,需关注购房合同是否已被正式解除,如若解除,则应将团购费用视为购房总价款的一部分,予以全额退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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