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的开发商违约我能退定金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退回定金具有特定的前提和原则。若购房者希望申请退回定金,可依据以下三大途径着手处理:首先,需证明购房者和开发商因未能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性意见而无法缔结合法合同;其次,需要出示证据证实开发商未能按照认购书约定的期限签署正式合同。相关证据包括双方在协商合同过程中修正的记录,以及双方对话的录音等;最后,对于部分购房者本身并不有意愿购买该处房产,即构成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通常房屋定金将不予退还。然而,购房者仍有权尝试通过添加补充协议以实现退回部分或全部定金的诉求。例如,与开发商共同签订补充协议,但若双方因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存在分歧而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购房者仍然有权请求退回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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