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起草赣州开发商违约的起诉状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就纯粹的房产权属确定诉讼来说,倘若其并未涉及到任何支付内容的话,应当归属于那些不牵扯到财务纷争的非财务性案件类别中。在这种情况下,起诉费用应该按照案件数量来征收,而并非根据诉讼标的额(实际上也并不存在标的额)进行收取。具体而言,每宗此类案件收取50至100元的诉讼费用是适当的。根据法律分类,诉讼可以被划分为以下三个大类:第一类是关于给付请求权的诉讼;其次是关于确认权利的诉讼;最后是关于变更权利的诉讼。尽管侵权案件也包含了确认权利这方面的因素,但是由于涉及到了侵权赔偿金的支付事宜,所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其单独列为涉及财务纠纷的案件,按照标的额来征收相应的诉讼费用。然而当我们所讨论的仅仅是对房产权属进行确认的时候,那么该案件不应视为涉及财务给付的财产纠纷案件范围内。
法律依据: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2、如果房屋权属确认后、分割房产时:属于涉及财产案件,应按标的额收取诉讼费用。 房屋确权纠纷一般是案件难易程序和标的大小来计算的诉讼费的,按规定确权诉讼也只能按件收费,但有些当事以确权为由少交诉讼费,因此很多法院按标的物价值比例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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