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违约可否拒绝收楼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若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的交房行为,相关业主有权选择拒绝接受房产。具体而言,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业主可依照自身权益,选择不予收房:即在该小区内无法达到道路畅通无阻,水电燃气暖气尚未接通的基本要求;项目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房地产公司未向顾客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开发商无故延迟整体交楼时间,在经过购房者多次催促后仍然滞后超过三个月以上交房的状况;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私自变更房屋结构以及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关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单位即便获得批复,也应在更改商品房规划设计前得到买方的明确认可;如果开发商未能提供具有资格认证的测量部门给予房屋初始面积的实测数据的话;当合同中体现不出,但实际上房屋交付面积与原始合同约定的差异超过3%(包括3%)的时候,消费者便有权拒绝收房,同时还可以选择解约履行购房协议;一旦经过资质齐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评估核实,发现房屋主体结构确实存在严重问题的时候;或者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不便已经威胁到住户日常生活的正常使用等。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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