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欺诈能否要求退一赔三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购买商品房后,由于购买方无法实现入住这一主要的合同目的,且房屋未能按期交付或者存在其他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购买方可依法行使其法定权利,即向卖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同时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另外还可要求卖方赔偿实际所受到的损失,并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其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的双倍。因此,关于“退一赔三”这样的诉讼请求,对于法院而言通常是难以予以认可和支持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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