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延期办理有违约金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逾期办理房产证所产生的违约金事项,应严格遵循双方在合同中达成的约定展开处理。若合同明确设定了办理房产证的具体期限,而开发商未能依据约定履行此项义务时,购房者便有权依照合同条款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违约金的请求。根据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在涉及到违约金的问题上,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通常只能够按照双方原先约定的数额,向开发商索取违约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若这一规定的违约金结果过低,无法弥补购房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话,那么消费者便可以诉诸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以使其达到合理的水平。在此过程中,对于过高或过低的约定违约金,法律都赋予给了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进行调整和变更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 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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