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售楼处能否收取购房定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商品房满足了销售所需的所有条件,房地产开发公司可在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依法向购房者收取预订款项性质的相关费用;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取的这些费用应被视为抵扣房价款的部分;倘若买卖双方无法达成最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房地产开发公司需向买方归还所收取的费用;当然,若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处理亦不在少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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