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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房不给房产证算不算合同欺诈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下情形可被界定为“欺诈行径”:1.在销售现售物业时,将不符合标准的住宅刻意包装成合格乃至优秀品质的房屋进行出售;2.在销售现售物业时,蓄意隐匿房屋的实际面积,意图从中获取不当利益;3.将普通的合格住宅冒充优质工程,借此欺骗消费者支付额外的优质工程费用;4.销售已知无法进入房地产公开市场销售的房产;5.使用虚假的售价标签,如最低价、清算价等,以误导消费者购买;6.故意掩饰建设商真实身份,或者假冒其他建设商名义进行出售;7.试图通过雇佣他人等手段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发布无法兑现的商品房虚假宣传内容。若建商在销售房地产商品过程中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且该行为系故意为之或者已知悉存在的事实,则购房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第五十条申索,要求建商行使惩罚性赔偿责任,即获得双倍金额的赔偿。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9、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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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6: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