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之间怎么处理房产纠纷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婚姻期间出现的房地产所有权纷争,我们有以下几点建议供您参考:首先,若此房产是在夫妻一方结婚前购买的并且已清偿全部贷款,应被界定为其个人婚前资产,在离婚案件中,对方将无法对此提出分割请求。其次,无论何时购买的房产,如若双方未就此问题做出特别约定,例如:不属于其中一方父母全额赠与给子女作为婚房的情况,通常此类房产会被视作夫妻共有的财产,每一位具有合法权益的配偶都可以提出请求进行分割。再者,若在此房产上有预付款项并以支付者的名义进行了注册,尽管婚后有夫妇共同还贷的款项,但是该房产依然被认为是支付预付款的那一方的单独财产,然而归还贷款的部分却是属于夫妇双方的共同财产,此时,支付预付款的那一方必须向其配偶提供相应的补偿。此外,对于由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房产,我们应该考虑以下几种可能的情况:第一种,如果父母在婚后全额出资购买了房子,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们孩子的名下。这种情况下可以理解为父母将这处物业作为赠送给孩子们中的一人的礼物,也就是说这所房屋只属于他的孩子,而不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第二种,如果父母在婚后部分出资购买了房子,并将房子登记在他们孩子的名下,同时还有部分剩余的房款需要夫妻双方或任一方来承担。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父母并不能获得这处房产的所有权,他们也不能指定将这所房子赠送给自己的孩子并将其记在自己孩子的名下。因此,这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而且父母部分出资的部分可以被视为对夫妻间借款或者赠予;第三种,当在婚后只有一方的父母进行出资,并将房产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根据典型案例的一般原则,除非有特定的书面协议或声明能够证明出资的父母原先明确表示过他们想将这套房子赠送给孩子的配偶,否则我们应该默认这笔出资是赠送给夫妻双方的;最后,如果在婚后有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并将房产的所有权记在了夫妻双方的名字下面,那么这处房产应该被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同样地,如果在结婚前双方亲生父母都做出预算,并且将房屋的所有权记录在每个子女的名字下面,那么这可以看做是对每个孩子的个人赠予,买方是使用了这份赠予得以购买房产。当结婚后,双方的父母都有所贡献,房屋所有权被记录在每一个子女的名下,那么这也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房产因此也变成了夫妻共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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